2020-06-19 00:00:00 來源:網絡 點擊:5614 喜歡:6
根據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》第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發(fā)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,保留5%左右的質量保證(保修)金,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,質保期到期后清算。質保期內如有返修,發(fā)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(保修)金內扣除。因此,即使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質保金事項的,依據有關規(guī)定,發(fā)包單位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證金,一般預留工程總價款的5%作為質量保證金,待質保期結束后退還。
承包人在簽訂《施工合同》、《分包合同》時,應在合同里面對工程質量保證金扣除比例、退還時間、逾期退還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,以免因質保金問題推諉扯皮。在缺陷責任期內,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,承包方應當負責維修,并承擔鑒定、維修等相關費用;否則,發(fā)包方可以從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中予以扣除,并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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